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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 2023-10-09 08:29 作者: 来源:培训科 浏览次数: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职业(工种)、评价要求和申报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执行。国家暂未颁发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的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等级评价: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初级工正规培训6个月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等级评价: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中级技能目标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的,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生在本职业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等级评价: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我厅认可的高级技工培训半年以上;

  3、大专毕业生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和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者,可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等级评价与考评;

  (五)已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岗位(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革新、排除事故隐患和解决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技术问题方面成绩显著,具有组织培养高级工和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的能力,可申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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